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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师承管理规定】
1、为了规范重庆市中医师承教育与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中医师及其继承人(以下简称“中医师”),以及参与中医师承教育的医疗机构。
1、中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 通过中医师承教育考核,获得中医师承证书。
2、中医师承继承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已接受过一定年限的中医师承教育。
1、中医师承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 强调师承关系和职业道德教育;
- 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临床实习。
2、中医师承教育内容应包括:
- 中医药基本理论;
- 中医诊断技术;
- 中医治疗技术;
- 中医药文献阅读与研究。
1、中医师应在具备相应资质后,方可独立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2、中医师承继承人应在完成规定的教育与培训后,方可申请执业。
3、中医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4、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加强对中医师承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1、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医师承教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2、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中医师承教育活动进行定期评估。
3、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医师承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