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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师资格证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YYY,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XXX诉称,其为合法注册的医师,具有从事医疗工作的法定资格,被告YYY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医师资格证书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医师资格的侵犯,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吊销其医师资格证,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YYY辩称,其使用的医师资格证书是合法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其否认侵犯原告医师资格证的行为,并认为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具备医师执业资格,但被告在使用原告的医师资格证书时,并未获得原告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许可,被告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且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医师职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
本院认为,被告YYY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医师资格证书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YYY立即停止使用原告XXX的医师资格证书进行非法行医活动;
二、被告YYY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XXX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YYY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