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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师资格证管理制度
乡村医师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为了规范乡村医师的从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乡村医疗工作。
1、乡村医师需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乡村医生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0学时;
2、乡村医师需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
3、乡村医师需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
4、乡村医师需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合格者颁发《乡村医生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合格证》。
1、乡村医师需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2、乡村医师需定期参加年度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报告给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乡村医师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4、乡村医师需接受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对在乡村医疗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乡村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的乡村医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对违反本制度的乡村医师,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的地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